乐山市扶持入境旅游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2015-09-23 阅读 次

  为着力推动我市入境旅游发展,加大境外旅游市场拓展和入境旅游招徕力度,促进我市入境旅游人次大幅度提升,加快乐山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步伐,将乐山市打造成国际知名、国内著名的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和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入境旅游奖励试行办法》(川旅发〔2015〕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客源地投放乐山旅游产品广告补助。凡在当地主流或旅游专业媒体(报纸、电视台)投放乐山旅游产品广告的境外客源地组团旅行社,投放的广告事前经乐山市旅游体育委审核通过的,按投放广告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二条 组织境外游客的奖励。对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达到一定数量,停留时间达到一定天数的组团社给予相应奖励。

  (一)人数奖励。对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数量达到50人—200人的旅行社,以每50人为梯次分别给予1—4万元奖励。

  (二)过夜游客奖励。对组织境外游客来乐旅游的旅行社,游客住宿1晚的奖励30元/人,住宿2晚的奖励70元/人,住宿3晚的奖励120元/人。

  (三)景区门票优惠。国有景区(点)及其他自愿参与优惠景区给予组织境外游客来乐旅行社10免4优惠。

  (四)旅游线路产品优惠。对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在乐山停留三天两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线路产品优惠,乐山大佛景区游江+门票合计70元/人套票优惠;峨眉山景区门票+环保车+索道合计198元/人套票优惠;犍为嘉阳小火车+桫椤湖老爷车+文庙合计70元/人套票优惠;其他列入线路产品的景区优惠价格与组团社自行议定。

  第三条旅行商考察补助。与乐山市旅游体育委签署旅游营销合作协议的客源地组团社及涉旅企业,给予每年5人次来乐进行旅游线路产品考察相关费用补助。(包括:产品和线路考察交通费、食宿费、景区门票等)。

  第四条 年入境游客排名奖励。对全年组织前往乐山入境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排名前十名的旅行社给予1—10万元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9万元;第三名奖励8万元;以此类推,直至第十名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年特别贡献奖励政策。对全年组织境外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

  第六条 境外宣传活动奖励。自主赴境外举办推广活动或参加国际旅游展的市内旅游企业单位,活动方案事前经乐山市旅游体育委审核通过的,每次活动补助3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次;参加市上组织的境外乐山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旅游企业单位,全额补助参团营销人员(1名)往返国际机票和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办法所指境外游客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三)本办法由乐山市旅游体育委、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五)申请奖励的单位按本办法直接向乐山市旅游体育委申报奖励。申报奖励的具体程序、资金拨付等事宜另行制定。

  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乐山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3日

Copyright ? 2010 www.dc0551.com 版权所有: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蜀ICP备06011302号-1
联系电话:86-028-86653315 传真:86-028-86653315 邮编:614000  技术支持: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
市纪委驻市旅游体育委纪检组监督举报电话:0833-241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