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行社审批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乐山市旅游局 2014-04-18 阅读 次

 

国内旅行社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材料;

2.转交相关科室按规定办理;

3.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4.发文

五、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受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投诉渠道:2425303  2425309

Copyright ? 2010 www.dc0551.com 版权所有: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蜀ICP备06011302号-1
联系电话:86-028-86653315 传真:86-028-86653315 邮编:614000  技术支持: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
市纪委驻市旅游体育委纪检组监督举报电话:0833-241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