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旅游局《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乐山市旅游局 2014-08-27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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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乐山市旅游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原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办人员讲解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讲解证申请表;

4、正面免冠两寸彩照1张。

办理部门

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局

办理地点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联系电话

0833- 2495709

服务表格

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内下载

常见问题解答

法定办理时限:无;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833-2495615242530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省旅游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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