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旅游局《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和变更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乐山市旅游局 2014-08-27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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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和变更许可

实施主体

乐山市旅游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220)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原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设立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4与拟聘用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经营管理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拟聘用导游人员导游资格证复印件;5、企业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经营场所及其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证明;8、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9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处置措施以及资金保障方案等事宜。

办理部门

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局

办理地点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

联系电话

0833- 2495709

服务表格

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内下载。

常见问题解答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833-2495615242530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省旅游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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