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打严惩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7-05-06 阅读 次

  为解决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营造放心舒心旅游环境,推进四 川旅游首选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开展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拦车拉客、强制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1.在旅游景区(点)、车站、码头、广场、旅游交通道路沿 线等公共场所强行拉客,扰乱公共秩序;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强登、 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拉客3次以上等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 下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拉客揽 客进行旅游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4.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5.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经营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旅游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依 法从严查处。

  6.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7.私设停车场乱收费的,由价格、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严厉打击不诚信经营行为

  8.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 旅游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 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 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2.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四、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13.对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价格部门依法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厉打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1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 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和游客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价格监督:12358;旅游投诉:2105337;交通运输服 务监督:12328;食品药品监管:12331;消费维权:12315;质 量监督:12365;城管举报:2499888;治安举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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